第一条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人事局工资计划管理范围的市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保险范围。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城镇临时工,按文件规定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市人事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结算等业务,并接受市人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并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积累、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7%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0%,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按月一次性划转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专项帐户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负金额部分和全负金额部分,由单位所在开户银行按照抚银会字[1995]84号文件规定,划拨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的专项帐户上。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总额中扣缴。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为保证保险金支付,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离退休人数的增加,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