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五险一金2018-08-18王新老师

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当地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政策内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九条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怀孕16周及以上未满28周终止妊娠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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