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梅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3)

五险一金2018-08-17李一老师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其他险种。

(二)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2333)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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