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梅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2)

五险一金2018-08-17李天扬老师

相关通知

梅州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梅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4502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8%、个人0.2%;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按《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的规定,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至八类行业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