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已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等如何发放?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先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作为新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由银行、邮局等代发机构及时将养老金拨入离退休人员银行账户或邮寄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对已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的发放,首先由死亡职工家属将死亡退休人员的《火化证明》报企业或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再由企业或社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将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到退休人员家属手中。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各环节中,参保人员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就可以了。剩下来的工作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