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出,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年限
“企转事”人员: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事转企”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基数
基数组成: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荣誉奖励
改革后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也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改革前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