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2)

五险一金2018-11-26才子老师

(三)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中人”,由于改革前没有实际缴费,其符合政策的工作连续(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四)关于待遇衔接。为保持待遇平稳衔接、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五)关于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脱钩,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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