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此外,每个参保人均将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蓄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等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衰莫大于心死,愁莫大于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