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广州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广州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3200元/月)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我市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经本次调整后,应按相关规定冲销生活补贴。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待遇衔接
根据省64号文的要求,为做好《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与《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的待遇衔接问题,在本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调减地方保留津贴100元;地方保留津贴不足100元的,按实际数额调减,不再发放地方保留津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本通知印发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