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投资运营管理制度的设计首先应当与此大方向保持一致。其次,我国各地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投资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如由地方自行投资,地区之间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一定差异,难以全部实现保值增值,也容易引起公众质疑。
由中央层面集中投资运营,有利于壮大专门机构管理资金实力,形成规模效应,集中分享国家优惠政策,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同时,可以增强专门机构人才吸引力,在全球范围招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专门人才,由此进一步提升投资业绩,控制投资风险。
(2)专门机构运作管理符合基金特殊性质。从安全性的角度看,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投资运营,实际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以政府财政为后盾并作为最后的支付者,安全程度较高,同时机构设置和运行方式清晰,便于政府监管。从收益角度看,专门机构有追求基金收益的内在动力与外部压力,国家可以集中统一施行优惠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投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机构相对较少,营销成本低,基金持有人也可获得更多的收益。
(3)多元化市场投资符合我国国情。与美国不同,我国属于非负债型国家。截至2013年末,我国中央财政国债余额8.68万亿元人民币,当年国债发行额为1.69万亿元。由于社保基金规模庞大,2013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3.13万亿元,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将持续增加,单一国债市场难以容纳社保基金,所以采取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方式更符合我国国情。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
考虑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养老权益,国家还应参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或国债利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承诺“底线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超出盈利目标的,转入盈亏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底线收益”的,由盈亏风险准备金弥补;盈亏风险准备金无法弥补的,由国家财政“兜底”,消除参保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
3、建立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
为鼓励和规范国民为个人养老需求自觉进行长期规划和安排,建议构建税收递延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可缓解未来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建议为个人退休金账户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个人缴费阶段给予个人退休金账户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比如每月1000元缴费可税前列支),投资阶段免税收,到待遇领取阶段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如果没有参加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该税收优惠额度可适当增加,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