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401(k)计划的建立
美国《税收法》规定,盈利性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可以设立401(k)计划。1996年国会通过法案允许一些免税组织向其雇员提供401(k)计划。每一个401(k)计划的建立、运营、管理涉及多个主体,包括:
(1)承办人,即建立401(k)计划的雇主。
(2)受托人,可以是企业雇主或在企业内雇用的退休计划专员,或是从外部聘请专业公司等。《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者原则”,必须以保障该公司401(k)计划全体参加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审慎的态度处理与该计划有关的一切事务。任何忽视、放弃或违背审慎者原则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受托人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3)托管人,可以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是集中管理该计划的缴费,按雇员要求进行投资操作以及向退休雇员发放退休金。
(4)投资管理人,即能够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服务公司,如共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银行等。他们既可提供专为某个公司提供的投资产品,也可为企业401(k)计划专门制定包括各种投资工具在内的投资组合。
(5)账户管理人,负责记录、管理401(k)计划中每个雇员个人账户的缴费、投资与收益情况,承办人有时会将这一工作外包出去,或者由投资管理人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不同职能可由同一公司完成。例如一家大的金融集团可能同时以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重身份出现。
(6)监管部门,美国税务局和美国劳工部基于《税收法》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授权,负责监管401(k)计划。美国财政部负责对401(k)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负责监督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税务局内部设有专门的401(k)计划监督管理部门,对401(k)计划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和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和检查。401(k)计划每年都要向劳工部上交包括企业年金计划财务详情的年度报表,劳工部负有对401(k)计划按时上交年度报表和财务进行审计的监督和监控责任。劳工部还对受托人的职责和禁止幕后交易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如果401(k)计划的受托人违反了“审慎者原则”或参与了违规交易,美国劳工部有权代表计划参加者对该受托人提起公诉,向受托人索回因其违规行为对计划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