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编办、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发放、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省、市、县、乡、村实时联网;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在统筹考虑前期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并统一有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新农保制度初始实施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各县(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务院批准试点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