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七条 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八条 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另行颁布。
第三章 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文职干部的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
(四)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职干部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文职干部进修深造。
第四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第五章 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 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