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接收函》原件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寄出。
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6),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转入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信息;
2.录入转移相关信息,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附表7)转财务记账;
3.将办理情况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转入表》、《接收函》、《审批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转入地社保机构,退回相关材料并做好台账登记。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算等转出处理,打印《审批表》寄送转入地社保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以下简称《转出凭证》,附表8)转财务岗。
2.业务岗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转财务岗,由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
3.次月,财务岗依据《转出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接收函》、《审批表》及相关转移材料归档。
五、公示及举报受理
经办机构应指导社保所和村(居)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人上年度领取待遇情况进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