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11.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2.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1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