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明明为我缴纳了1至4月份的社保费,为什么我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呢?”王先生深感不解。
对此,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医保免责期的规定做出解释:医疗保险3个月不缴费视为中断,自重新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中断期间发生住院费用的,即使补缴也不能报销。王先生中断缴纳医保费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而重新参保后则有3个月的免责期,责期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跳槽到省内其它城市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之转走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山东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山东省主要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手展开“破冰”行动。按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山东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执行新就业地统筹地区的规定,且其在新就业地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按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参保人员或按照组织、单位安排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补缴。
“目前,山东省已有2000名在职职工顺利完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省内转移居多,也有部分跨省转移人员。”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