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市参保人员转出重庆的,则应按规定转移其参保信息和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市内医保关系转移注意问题
对于本市内医保关系转移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行累计计算。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跨险种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时,由居民医保转为单位职工医保的,其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由居民医保转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范围
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20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及1993年3月1日至20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