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先支付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下同):
(二)起付标准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有余额时,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第六十条 使用乙类药品及医用材料(含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检治),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先支付费用,标准为:
(一)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10%或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5%或15%。
(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 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5%。
2. 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5%。
第六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属自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员根据治疗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