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委托书2018-10-12王新老师

  美籍华人李先生夫妇为2007年在美国出生的儿子起了小名阿福,在美中国留学生陈先生夫妇称同年在美国出生女儿为阿娜。为使妻子产后能够正常上班,李先生和陈先生分别邀请其居住在中国内地的父母赴美照顾孩子,可老人说邻里邻居已经习惯不愿到美国居住。于是,李、陈两家只好想办法把孩子送至中国内地寄养。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儿童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之前,寄养儿童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儿童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儿童手续,儿童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儿童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儿童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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