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为了控制信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采取了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而出借人为了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尽快收回借款,减少诉累、缩短时间,采取以卖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方式,来保证还款,即所谓的担保性委托书。
采取担保性委托书的一般流程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出借人;同时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向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受托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税费、办理房产证、收取购房款等内容,并办理公证;三方约定,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房屋,以卖房款偿还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借款。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公司或个人采用担保性委托书方式作为借款担保的方式越来越多,各地均有类似案例。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出借人依靠受托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自己或第三方,但房屋一般仍由原所有权人居住,待房屋买受人诉请原房屋所有权人交付房屋或原房屋所有权人发现房屋易主时,往往产生新的诉讼。在该情形下,受托人代委托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受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情形作出规定,因而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理解不一,大致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卖房,系有权代理,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买卖的法律后果;只要房屋买卖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则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出具卖房的委托书,是显失公平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是不认识的关系,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双方是对立关系,出借人通过卖房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非委托人利益,这与委托关系设立的初衷是相悖的;通常房屋设定抵押时商定的价格,也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往往损害房屋所有权人利益;有的出借人直接将房屋卖给自己,被认为是虚假交易。基于以上四点理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房屋应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在以上两种观点基础上,本律师认为,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应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真实意思表示,公证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