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管局周六周日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常州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了《》(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房管局版块公开指南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