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的强制报废制度
对达到强制报废的船舶要及时收回《船舶营运证》。[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内河货运船舶管理
要向辖区内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砂石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宣贯活动,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定的航区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省港航局牵头,各设区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强化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重点检查专项行动中明确的“四类重点船舶”。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地方海事机构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其中对客船安全检查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督促客(渡)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考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渡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省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总队牵头,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支队落实。)
(六)开展船舶配员和船名标识专项检查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海事局《关于落实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有关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6〕137号)等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对船舶配员与船员任解职、航运公司等突出问题的检查和治理,落实航运公司船员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到港的“四类重点船舶”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其它船舶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簿资历记载情况,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开展航运公司船员任解职的专项检查,可结合其它航运公司检查活动一同开展,重点检查公司报备船员资历是否真实、船员见习记录是否真实、船员档案是否完整齐备等,并填写《航运公司专项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牵头,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交通执法支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