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开展维权成果和先进事迹宣传活动。各地要及时挖掘总结消费维权典型做法、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以来的维权成效、创新举措、基层消费维权人物先进事迹等,联合媒体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传递维权正能量,展示维权成果,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四)组织开展消费咨询与投诉受理便民活动。各地要畅通电话、网络等各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各种方式的投诉举报,积极有效处置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组织开展现场或电话、网络咨询服务活动,搭建平台,聚集行政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力量,零距离向消费者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发放消费知识宣传手册、消费维权法律手册等资料,解答消费者的疑问,解决消费者的诉求。要加强舆情研判,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有效防范舆情风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开展消费领域亮剑活动。认真贯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消费领域重大维权线索,综合运用查办案件、商品抽检、消费调查等各种手段,揭露行业弊端,打击违法企业,澄清消费真相。重点关注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服务、预付式消费、信息消费等领域的消费问题,通过专项、集中维权行动,规范一批企业、净化一个行业,推进消费市场有序发展。要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重点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启动曝光案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消费维权工作事关消费者权利和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事关行业的创新和规范发展,事关消费潜力的有效释放。各市场所(分局)和消保委分会要切实加强对“3·15”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关切热点,展现亮点。“3·15”期间,既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也要展现消费维权重要成果。要通过创新维权机制和服务举措,提高消费维权的便捷化,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增进消费者的满意度。要传播消费维权正能量,向社会宣传工作成效,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引导舆论导向。
(三)注重宣传,加强合作。做好重大选题策划,高度重视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增强正面宣传效果。通过官网、大众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做好“3·15”期间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增进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知晓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同,形成维权合力。要发动消费维权义工开展各类消费维权活动,努力营造积极有为、协同共治的消费维权氛围,确保各项活动有声势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