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新增替考罪等二十个罪名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该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