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值班,采取封闭式管理,非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录取现场。
(四)设考生信访接待室和招生监督信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招生人员要妥善保存招生资料,不得擅自透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得随意接打私人电话,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招生工作以外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六禁令”,如有违纪行为,由监督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及社会影响大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