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普惠性,就是要看到脱贫工作是牵涉千家万户的工作,为扶贫脱贫提供纪律保障同样涉及千家万户。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针对过去土地承包和分配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集中组织开展土地专项清理,回收再分配土地、公开发包、公开土地流转,收回十余亿元承包费全部用于脱贫攻坚,使数十万贫困人口受益,得到广大群众热烈拥护。类似这样的有倾向性、针对性、普惠性的工作,要下大力气,发现一个解决一个,不断提升群众的普惠面。反过来看,如果一个干部收受一个老板100万元贿赂,孤立看是这个干部与这个老板的问题,但损失的可能是国家、集体的利益,对老百姓而言相对比较抽象;但如果一个干部贪污扶贫款100万元,可能就伤害几百上千户贫困户的共同利益,人民群众就会对党的脱贫政策、对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产生怀疑,动摇党脱贫攻坚的群众基础。这就是扶贫脱贫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普惠性。当前脱贫工作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要在“普惠性”的“普”字上下功夫。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能大水漫灌、吊高胃口。
脱贫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绝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任务,而是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事关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政治性、普惠性工作。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要求,坚决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群众基础。
二、抓主体责任
总体而言,近两年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
一方面,个别领导干部不仅不履行主体责任,反而在扶贫领域搞腐败。有的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扶贫工作中隐瞒存在的问题,对上级搞“内外有别”;对贫困群众不上心、不关心,甚至麻木不仁,毫无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为分管扶贫工作没意思、不想干,消极对待,敷衍了事;利用掌管资金、项目的便利以权谋私;在一些省区市,深度贫困地区反而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地。这充分说明,近年来国家扶贫脱贫投入大,项目多,资金投放密集,很容易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还有的是搞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微腐败”。比如,有的为贫困户办事拿“跑腿费”“辛苦费”“好处费”;有的凭借权力向贫困户借款长期不还,造成贫困户建房缺资金、生病没钱治;有的将自己的亲属、亲戚违规纳入低保扶贫范围。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虽然数额不大,但性质十分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在扶贫领域搞腐败,是向最为困难的人伸手,天理难容。无论是大腐败还是微腐败,中央纪委的态度非常鲜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