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2003年党中央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改进和完善,是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监督经验的深刻总结,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明确和细化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比,在内容、结构等方面有很大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亮点:
主题更加鲜明,处处体现党章的精神和要求。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是指导全党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他特别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来制定的,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将“遵守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列入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条例》与党章的浑然一体、系统配套,更加突出了对党章的尊崇、贯彻和维护。
内涵更加科学丰富,是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条例》深入总结了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妥善保留下来,还结合党内监督工作实际做了必要的改进和创新。比如,改进和创新了巡视制度,主要有四点:第一,增加了时限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第二,明确了巡视对象和范围,即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第三,拓展了巡视内容,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列入巡视“菜单”;第四,提高了巡视要求,“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查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另一方面,《条例》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集纳了一批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比如,《条例》明确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提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表述;增加了“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内容,彰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