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

思想学习2018-12-30王新老师

更注重问题导向,聚焦难点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党内监督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针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我们党认识到自身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造成的。因此,《条例》更加注重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从顶层设计角度织密制度笼子,严防出现“灯下黑”问题。比如,明确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更加注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加明确和细化各个监督主体的党内监督责任等,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营造良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是爱,松是害。”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全党自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本身就是对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最大保护。《条例》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一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约束性规定,体现了权和责的一体性,明确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严格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另一方面,《条例》充分保护党员、干部的正当党内权利,出台了一些激励性、保护性规定,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等等。这些规定,能够充分调动党内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抓住“关键少数”,突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内政治风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违法犯罪,产生了严重的“破窗效应”,败坏党风政风、污染政治生态,影响极其恶劣。周永康、薄熙来等“大老虎”违法犯罪的案例,凸显了过去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缺失。因此,《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明确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特别是首次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党内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党内监督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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