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奚晓明使最荒唐判决变成指导性判例一事,首先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一项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各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业务审判单位推荐,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则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规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案件相对人异议等程序。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所有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都必须先征求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最高法院网站公示之后,才可将各方意见连同案件判决书等一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