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栾庆伟案件心得体会【优秀】(2)

思想学习2018-09-06李天扬老师

另一方面,随着简政放权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还要承接起某些下放的权力。如果一方面加紧政府放权,另一方面却疏于权力下放后的监管,岂不等于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另辟了蹊径?腐败的实质乃是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也可能像公权力那样滥用各种有形或无形资源,产生种种乱象。

还有一种不良现象也须警惕。尽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等性质,尽管已可直接向民政部依法申请登记,但不少社团、协会还是绞尽脑汁攀附“资源”,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依然任重道远。中央巡视组今年曾专门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干部兼职过多”问题。据报道,仅湖南一省清理的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就有4000余人。一些省份晒出清查“两栖干部”成绩单,也反映出不少社会组织企图利用官员影响力“拉大旗作虎皮”,乐于树立“半官方”形象。

因此,加强社会组织的反腐,关键在于去其“官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这就要求惩防并举,做好制度建设的文章,同时充分依据其特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小权力”“软权力”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纵览两部委此次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既涵盖健全民主机制、加强财务管理等规范性措施,也注重针对不当牟利行为划定红线和禁区,同时对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可谓找准了病灶。对社会机构而言,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警示?明确边界,与权力保持适当距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用公开透明的制度管钱、管人、管事,严防跑冒滴漏、以权谋私,这才是赢得公信力的“王道”。

没有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转型期的中国,少不了爬坡过坎的艰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育,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只要崇扬法治、践行制度、标本兼治,必能给社会组织植入“防腐基因”,让其充满健康活力,不断服务社会、造福公众。

  栾庆伟案件心得体会三

作为有知识、有地位的官员群体,虽然他们的成长轨迹不尽相同,但是在落马后留下的忏悔语录,都充满同样的悔恨与苦涩。最近,读了吉林省纪委下发的廉政教育书目《忏悔录》之后,掩卷沉思,在受到深深的心灵震惊之际,对人性弱点有了更深刻认知。一名党员干部从政道路,难免磕磕绊绊,但如何守住廉政底线,平衡浮躁心态,守住德行良知,却是局里局外人都应该深思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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