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职责是什么?就规定了他们对选举他们的党员,所承担的义务,因为,党代表,他是代表选举他们的人来办事的,来提出建议和要求的人,因此,规定了另一方面的职责就是规定他们,规定党代表,对于选举他们的党员群众,所承担的义务,什么义务?就是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党代表的另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个要掌握的就是说,在第十一条还讲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那么,这个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实际上,除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以外,党的各级组织没有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责,有什么规定,实际是没有的,那么如何理解按照有关规定呢?实际上这里按照有关规定,就给我们搭建了一个平台,进行探索。就是说,各个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己制定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如何履行他们的职责做出规定。这样,使我们这项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为了落实党代表的监督职责大家注意一下,为了注意党代表的监督职责,条例的第三章,监督职责是第二章,第三章在监督制度中,也对党代表有要求。
第三章的第十六条规定,规定说,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个,也是为了使党代表的监督职责,落实而规定的。就是说,不仅仅在监督主体第二章里,规定了党代表职责,为了保证这个职责的落实,还在第三章监督制度中,也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把有关情况向党代表进行通报目的就是解决一个落实党代表的监督职责问题,这是第三个第一次。
第四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下级党组织及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上级委员会的工作,这一个,也是第一次。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监督,对于这个,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在下面这个问题监督主体的指向中再说,总之,是说,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在党的法规中,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上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规定了中央委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个,也是监督条例的亮点。这是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创新之处。
(三)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条例一共规定了6个监督主体,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哪儿?如何理解,在这6个主体中,哪个主体又是最重要的部分?这6个主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是,这种指向最终何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第二个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第三个方面是平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