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有区别的。应当说,是有区别的,这个以往,按照党章的规定,纪委有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就是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不是说,维护党纪不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而是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而是说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你作为一个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就不仅仅是维护党纪,而且要参与到一些重大问题中来,比如说,对干部的任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参与。这样,实际上就是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也就是说,比如,决策,决策就是说,原来的纪委就是你党委决策完了,你去保证贯彻落实,现在你作为一个监督的主体来说,你就不仅要保障决策的贯彻落实,你还要参与到决策中,参与你的意见。而且这个决策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决策出现了问题,你的保障,再严密,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所以就是说,现在第一次明确了纪委它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他不仅仅去维护纪律了,而且还要参与决策,而且这一些都是监督主体很重要的一个职责的方面,这是第二个第一次。
第三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履行的监督职责。这一条,是按照十六大的精神,也就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势的精神,写进了,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探索。
在现在的体制下,党代表的主要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开会期间,开会期间,选举领导人、选举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决议等等。但是,一散会以后,党代表的职责就自然而然停止了,这样就没法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为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按照十六大的精神,条例进行了探索。这个探索,主要是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职责,这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建议和意见。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条的精神呢?这一条精神有两条,大家应该掌握。
第一条是明确了党的代表的监督职责,这个监督职责,有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方面是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是条例赋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第一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