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具体说,我理解,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职责,我的体会是有那么以下三点作用。
第一点,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由软变硬,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为什么这样说呢?过去,对监督职责都是泛泛而谈,也就是说,人人都是监督者,至于有什么职责不清楚,因此,就容易把监督,这个工作,看成是软任务,似乎是可有可无的也不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以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对不履行的,特别是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这样就使得各个监督的主体,就要对号入座,看看自己是不是履行了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就要受到追究。因此,就希望各个监督主体,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各级党组织,就要把监督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紧密地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这是说,第一个,就是说,他的起的什么作用呢?就是使监督职责,由软任务变成了硬任务,这是作用的第一点。
第二点,就使监督责任要明确了,就使监督的责任,由虚变实了。过去抓党内监督,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制,明确的职责,这样,工作起来,随意性很大,忙的时候,就不管了,松的时候,就抓一抓,这样,就给人一种虚的感觉,现在,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样出了问题,就要对号入座,就要处理你了,因此,各个监督主体,就要认真对待了,这样,使监督的工作,也就由虚变实了。这是第二点作用。
第三点作用就是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使监督的职责由宽变严了。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以前我们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往往只是对被监督者进行处置,进行处分,进行检查,而忽视了监督者的责任。规定了职责以后,就要看以后再出现问题,在党内监督方面出现问题,就不仅仅是追究被监督者的责任,对被监督者进行处置,而且要对监督者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监督者,特别是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对他们也要进行处置。这样,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就促进党内监督职责,由宽变严了,原来很宽泛,主要是追究被监督者的责任,现在,职责明确了就不仅仅追究被监督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监督者的责任,特别是追究各级党组织,党组织的负责人的责任。因此说,明确监督的主体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一个大问题的第一点。第一点就是说,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二)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
第二点讲讲,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体,这个问题上,有哪些创新,我学习的体会是,主要是体现为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那么,哪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