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责以后,就要考虑为什么要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明确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也就是说,规定这些主体的职责,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制定条例时候,是考虑到在我们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正因为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所以就明确地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
比如说,对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这个监督重点对象来说,作为监督他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很明确的,比如说,上级可以监督他们,下级也可以监督他们,班子内部普通党员也可以监督他们。这个在理论问题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作为这个看着是非常严密的一种监督网,但实际上,往往却漏洞百出。
为什么?你比如说,上面上级离得远看不到,平级因为要搞好团结,看见,也就当看不见,同级,也不敢监督,那么下级,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他也不去监督,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明我们对监督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内的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但至于说到每一个党员或者党的组织,他的监督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个就不清楚了,比如说党委,他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纪委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到底有什么职责,这就很不清楚了,不清楚的话,就没法开展监督。因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而且对监督的主体职责进行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
那么,制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关键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关键解决一个责任的落实问题。如果你是监督的主体,你又赋予了你的责任,那么出现了问题,你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正常的党内的监督,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实际上你不履行职责,特别是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话那就是失职或者渎职,这样就要按照党的纪律,对你进行处置。
对于这一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这一章里明确规定,对于失职渎职,就是不履行职责,给党的工作造成损失了,其中就包括不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给党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此可以看来,职责绝不是儿戏,如果你不履行职责,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危害,就要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来处置你,因此,每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就是说,明确了职责,这样就有助于监督职责的落实,有助于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