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简政放权“开弓没有回头箭”,未来这一思路仍需稳妥推进。当然,在向市场要活力的一般方向下,也要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是警惕地方投资的过度膨胀。中央向地方的放权,意味着在投资方面,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GDP绩效考核体系下,可能会激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甚至会带来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要防止出现像光伏产业这种全国一哄而上上项目的情况,避免出现新兴产业产能泡沫。这就需要将审批的“松”与监督的“硬”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加强引导和约束,将地方政府的投资动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二是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贯穿于简政放权的始终。推动简政放权,目的既是稳当前,更是利长远;既要稳速度,更要增效益。正因如此,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审批下放或取消,刺激投资意愿,增加投资规模,稳住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要将增速的短期增长与质量的长远提高相结合,重点取消那些符合产业调整方向、利于增强经济增长质量的行业审批权,重点为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创造条件,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贯穿在简政放权的始终。事实上,本次政府简政放权的设计上已经体现出这一思路,但仍须进一步强调和坚持。
三是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而增加系统性风险。审批权的下放将增加地方政府上项目、搞建设的意愿,这就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今年前4个月财政收入增速仅为6.7%,分别低于2011年和2012年同期24.7个和5.9个百分点)、土地财政受制于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增加投资必然会面临资金缺口,如此一来,只能借助举债实现。在应对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地方政府为保增长曾大幅举债,债务负担已明显增加。虽然总体规模依然可控,但要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不规范举债、不透明举债而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事实上,在现阶段下,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举债是难以避免的,也是发达经济体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提供方面所惯常采用的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制度约束,促进政府举债的透明化、规范化,要鼓励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化的举债方式,通过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避免债务负担的过度膨胀和风险的刻意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