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县(区)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五、方法步骤
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上旬)。按照区、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针对本县(区)实际和特点,结合全区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全市开展的“干部作风转变年”活动,认真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核查认定阶段(5月下旬-7月)。对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对象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凡是操作程序规范,评定对象准确的,要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反之要立即整改,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查认定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进行,县(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
1.信息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应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家庭财产、收入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条件。
2.入户调查。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入户调查,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
3.民主评议。严格按照“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低保经办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包村领导干部或扶贫工作队队长和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4.综合测评。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综合测评认定机制,将入户调查测算的倒排序与民主评议结果加权(民主评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50%),根据最终的倒排序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申请对象情况给予审批,并对审批对象不少于30%进行入户抽查。
6.三榜公示。严格执行低保公示制度,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限等,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基本信息,在行政村和乡(镇)所在地进行三榜公示。审批为低保对象家庭的成员信息、类别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应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