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7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存款、机动车辆、商品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7. 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 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1. 各类服刑人员;
12. 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