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3篇【优秀篇】(4)

思想汇报2018-08-23王新老师

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7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存款、机动车辆、商品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7. 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 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1. 各类服刑人员;   

12. 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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