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万春说:“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省委“三项机制”解读之二:十措并举为“错者容”
今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这‘三个区分开来’为我省制定办法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毛万春说。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干部在工作中的10种情形可以“容错”。
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是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是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同时,继续运用我省现有的一些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抓早抓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查无实据或者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