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调档比例及其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江苏省进档考生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并按“先分数后等级”择优录取;其余省(区、市)进档考生依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条件下,专业分配优先原则: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民族;③相关科目成绩,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在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固定投档录取规则要求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