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应税项目收入额×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财会专家李某为某集团公司讲课,取得报酬15000元,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20%)×20%=2400元;若取得报酬5万元,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三: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市民小王将店面出售,原值30万,售价80万,售房中纳税5万元(为计算方便,以整数举例,具体可扣除税额以房屋转让过程中地税部门计算征收的地方各税费额为准),发生其他费用3万元,那么王某出售店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30-5-3)×20%=8.4万元。
《公告》讲了啥?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 开 发 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征收率(预征率)进行了明确。
《公告》指出,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除二手住房转让外)等其他项目所得将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