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0年单选题)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35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规定(2013年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