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征税对象的我国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符合所得税制国际规范的。因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企业、单位,属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亦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居民纳税人对本国政府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对于我国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