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收费项目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