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二)拖欠工资且有意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有意逃避、隐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财物的,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为合伙企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立用人单位欠薪不良记录制度。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发生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逐月报送工资支付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对欠薪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欠薪不良记录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三方要实行重点监控。对无正当理由、欠薪2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工资将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用人单位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