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0个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
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15元;
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80元/件;
往来港澳签注(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往来港澳签注(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往来港澳签注(三年期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办理地点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