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对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裁决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仲裁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