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当事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在第一次开庭前应签署《仲裁员公正承诺书》,并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做郑重承诺,在裁决文书签发前应签署《仲裁员廉洁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
(四)仲裁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组成人员。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的,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理由的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
(二)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地履行职责时,主任有权决定更换。
(三)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案件,当事人请求更换仲裁员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四)本会根据本条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该仲裁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五)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