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委员会的性质、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
(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民间性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限制。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设在市总商会,同市总商会合署办公。
(二)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仲裁一方不履行仲裁结果,法院有义务强制执行。
(三)仲裁业务及职责
依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利益纠纷。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仲裁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及经费
仲裁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仲裁庭、会议室、技术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律师阅卷室、录音录像室、辅助用房、工作人员用房以及办公必备的交通工具、计算机、复印机、文印设施、电话、摄像机、照相机、图书资料、会议室设施、仲裁庭设施、办公室设施、办公消耗用品等,暂时与市总商会现有用房和设备并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出开办专用经费购置。其中仲裁庭、会议室在广电大楼调剂。
市财政2009年拨款50万元作为开办经费,2010-2011年每年拨款20万元经费予以扶持。2012年以后按自收自支自行解决。
六、办证、注册、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已批复我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并责成我市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注册登记,挂牌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司法部门负责办理自治区司法厅的审批手续,市编办负责办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登记手续,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市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免税手续。
七、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依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拟定通辽仲裁委员会的如下文件:
(一)通辽仲裁委员会章程;
(二)通辽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
(三)通辽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四)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五)通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