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仲裁委托代理人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差别?“全权委托”如何理解?
答:只有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并不享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请求或接受调解、和解的权利。特别授权的,则按照其特别授权的内容对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只注明是“全权委托”而无特别说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15)公民委托代理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根据《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的有关规定,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