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
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是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是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注意事项:
一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人事争议是6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是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A)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C)申请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是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